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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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榮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萬4,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