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300號聲明人乙○○○
丁○○庚○○甲○○己○○丙○○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戊○○亡)最後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屬、⒉父母、⒊兄弟姊妹、⒋祖父母;民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戊○○於民國95年9月6日死亡,業據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按。而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其子女 麥菀庭 、 麥亞璇 ,而該2名子女迄今均尚未向本院拋棄繼承權,此有繼承系統表、該2名子女之戶籍謄本在卷足稽,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亦無該2名子女向本院為聲明拋棄繼承之表示。本件聲明人乙○○○、丁○○、庚○○、甲○○、己○○及丙○○既分別為被繼承人之母、兄弟姊妹,即第2、3順位之繼承人,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並未全部拋棄繼承權,自不發生次順序繼承人取得繼承權可言,即聲明人乙○○○等人並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其所為拋棄繼承人聲明,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