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告 潘綉英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

被告 陳俊呈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8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吳書嫺

法官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