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劉雅敏

被告 吳昇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曉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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