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劉雅敏
被告 吳昇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曉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 劉雅敏
被告 吳昇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曉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