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上字第4號
上訴人 郭惠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萬7890元(計算式:157萬2422元+87萬5468元=244萬789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5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
法官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