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朱珮琳 被告 何秀月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投交簡字第3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蔡霈蓁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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