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林家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曾建文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12年7月15日108,885元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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