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年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11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