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26號
原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鍾和憲
訴訟代理人 李典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明全 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