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56號原告 曾國照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 律師被告 陳禀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起,其中新臺幣伍仟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伍仟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於民國一二五年一月二十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暨各自每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各到期部分,於原告每期以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積欠原告合會會款新臺幣(下同)927,800元未清償,嗣經兩造約定以之成立消費借貸,並約定被告自民國10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清償原告5,000元,惟被告僅清償8期即40,000元(計算式:8*5,000=40,000)即未再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887,800元(計算式:927,800-40,000=887,800),且屢經催討無著,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8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所為上開主張,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690號不起訴處分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9至25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屆清償期部分:
1.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亦有明文。另按消費借貸契約,固以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並因物之交付而成立為典型;惟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避免當事人反覆交付而後始能立消費借貸,與社會生活之實情不符。此觀民法第474條第2項及立法理由自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9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兩造約定以被告積欠原告之合會會款927,800元為兩造消費借貸之標的而成立消費借貸,依前開說明,核屬可採。又兩造約定被告應自10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清償原告5,000元,且被告僅清償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8期即40,000元即未再清償等節,亦認定如前。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件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屆清償期之如附表編號9至51所示之215,000元,應屬有據。
3.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9月1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本院卷第33頁),故原告請求如附表編號9至49所示之205,000元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至如附表編號50至51所示之部分,依前揭規定,被告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故原告僅得分別請求自113年9月21日、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㈢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屆清償期部分:
1.按於履行期未到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民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屢經催討無著,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等節,既經被告視同自認,而堪認定,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件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屆清償期之如附表編號52至186所示之672,800元,亦屬有據。惟原告並未主張及舉證被告有何喪失期限利益之情形,故仍不得任意剝奪被告之期限利益,而僅得請求被告屆期給付;原告請求被告即時給付部分,應屬無據。
2.另被告係自各期之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已如前述,故原告就如附表編號52至186所示之部分,僅得分別請求自期限屆滿時(每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15,000元,及其中205,000元自113年9月13日起,其中5,000元自113年9月21日起,其中5,000元自113年10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124年12月20日止,於每月20日各給付原告5,000元,及於125年1月20日給付原告2,800元,並各自每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甚微,認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郁筑附表:
編號清償期應清償金額(元)已清償金額(元)1109年8月20日5,0005,0002109年9月20日5,0005,0003109年10月20日5,0005,0004109年11月20日5,0005,0005109年12月20日5,0005,0006110年1月20日5,0005,0007110年2月20日5,0005,0008110年3月20日5,0005,0009110年4月20日5,000010110年5月20日5,000011110年6月20日5,000012110年7月20日5,000013110年8月20日5,000014110年9月20日5,000015110年10月20日5,000016110年11月20日5,000017110年12月20日5,000018111年1月20日5,000019111年2月20日5,000020111年3月20日5,000021111年4月20日5,000022111年5月20日5,000023111年6月20日5,000024111年7月20日5,000025111年8月20日5,000026111年9月20日5,000027111年10月20日5,000028111年11月20日5,000029111年12月20日5,000030112年1月20日5,000031112年2月20日5,000032112年3月20日5,000033112年4月20日5,000034112年5月20日5,000035112年6月20日5,000036112年7月20日5,000037112年8月20日5,000038112年9月20日5,000039112年10月20日5,000040112年11月20日5,000041112年12月20日5,000042113年1月20日5,000043113年2月20日5,000044113年3月20日5,000045113年4月20日5,000046113年5月20日5,000047113年6月20日5,000048113年7月20日5,000049113年8月20日5,000050113年9月20日5,000051113年10月20日5,000052113年11月20日5,000053113年12月20日5,000054114年1月20日5,000055114年2月20日5,000056114年3月20日5,000057114年4月20日5,000058114年5月20日5,000059114年6月20日5,000060114年7月20日5,000061114年8月20日5,000062114年9月20日5,000063114年10月20日5,000064114年11月20日5,000065114年12月20日5,000066115年1月20日5,000067115年2月20日5,000068115年3月20日5,000069115年4月20日5,000070115年5月20日5,000071115年6月20日5,000072115年7月20日5,000073115年8月20日5,000074115年9月20日5,000075115年10月20日5,000076115年11月20日5,000077115年12月20日5,000078116年1月20日5,000079116年2月20日5,000080116年3月20日5,000081116年4月20日5,000082116年5月20日5,000083116年6月20日5,000084116年7月20日5,000085116年8月20日5,000086116年9月20日5,000087116年10月20日5,000088116年11月20日5,000089116年12月20日5,000090117年1月20日5,000091117年2月20日5,000092117年3月20日5,000093117年4月20日5,000094117年5月20日5,000095117年6月20日5,000096117年7月20日5,000097117年8月20日5,000098117年9月20日5,000099117年10月20日5,0000100117年11月20日5,0000101117年12月20日5,0000102118年1月20日5,0000103118年2月20日5,0000104118年3月20日5,0000105118年4月20日5,0000106118年5月20日5,0000107118年6月20日5,0000108118年7月20日5,0000109118年8月20日5,0000110118年9月20日5,0000111118年10月20日5,0000112118年11月20日5,0000113118年12月20日5,0000114119年1月20日5,0000115119年2月20日5,0000116119年3月20日5,0000117119年4月20日5,0000118119年5月20日5,0000119119年6月20日5,0000120119年7月20日5,0000121119年8月20日5,0000122119年9月20日5,0000123119年10月20日5,0000124119年11月20日5,0000125119年12月20日5,0000126120年1月20日5,0000127120年2月20日5,0000128120年3月20日5,0000129120年4月20日5,0000130120年5月20日5,0000131120年6月20日5,0000132120年7月20日5,0000133120年8月20日5,0000134120年9月20日5,0000135120年10月20日5,0000136120年11月20日5,0000137120年12月20日5,0000138121年1月20日5,0000139121年2月20日5,0000140121年3月20日5,0000141121年4月20日5,0000142121年5月20日5,0000143121年6月20日5,0000144121年7月20日5,0000145121年8月20日5,0000146121年9月20日5,0000147121年10月20日5,0000148121年11月20日5,0000149121年12月20日5,0000150122年1月20日5,0000151122年2月20日5,0000152122年3月20日5,0000153122年4月20日5,0000154122年5月20日5,0000155122年6月20日5,0000156122年7月20日5,0000157122年8月20日5,0000158122年9月20日5,0000159122年10月20日5,0000160122年11月20日5,0000161122年12月20日5,0000162123年1月20日5,0000163123年2月20日5,0000164123年3月20日5,0000165123年4月20日5,0000166123年5月20日5,0000167123年6月20日5,0000168123年7月20日5,0000169123年8月20日5,0000170123年9月20日5,0000171123年10月20日5,0000172123年11月20日5,0000173123年12月20日5,0000174124年1月20日5,0000175124年2月20日5,0000176124年3月20日5,0000177124年4月20日5,0000178124年5月20日5,0000179124年6月20日5,0000180124年7月20日5,0000181124年8月20日5,0000182124年9月20日5,0000183124年10月20日5,0000184124年11月20日5,0000185124年12月20日5,0000186125年1月20日2,8000總計927,800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