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O八O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判決(八十五年偵字第二三一五九號),處拘役五十日,緩刑四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更犯傷害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八年易字第一O八O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審核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坤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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