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十號
聲請人 張劉月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張俊基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張俊基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張俊基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因意外災害失蹤,迄今已逾八年,仍音信杳然,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第五十一號裁定准對失蹤人張俊基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五一號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子張俊基於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已逾七年,曾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五一號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限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三、本件失蹤人張俊基,自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失蹤,計至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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