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共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大里市○村路○○○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三公克)。茲因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安非他命一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共○.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