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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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88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453號、第6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組成、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之詐騙集團係以買受他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供不法之使用,且雖預見交付存摺、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渠等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之情況下,竟仍不違其本意,因缺錢花用,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93年11月8日起迄12月6日間之某日,經由不詳管道、在不詳地點將渠於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編號甲帳戶)、臺北松江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編號乙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售予該詐騙集團使用, 嗣有 被害人 鄭傑元賴春舟 先後接獲語音電話稱:其有手機設定費可退,須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重新辦理退費云云,使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及金額轉帳至被告名義編號甲帳戶內;前揭詐騙集團另於同年10月間在中國福建省架設臺灣民宿大本營(www.twminsu.com)及臺灣民宿網(www.minsuw
eb.com)之網頁,並依不同旅遊景點分別使用0000000000等
9支行動電話供作訂房聯絡電話。至同年12月間,因農曆春節將近,為廣招不知情之民眾詐取財物,由 吳上竹 (所涉詐欺案件現由檢察官通緝中)於94年1月10日、同年月14日,連續在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臺北縣板橋市光復橋郵局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4175元、2萬元予雅虎奇摩網站,取得連結網頁優先排序之權利,嗣民眾陸續以「民宿」為關鍵字上網搜尋,前揭2網頁被點選之機率大增,迨民眾依前揭聯絡電話洽詢訂房事宜,該詐欺集團遂以時值農曆過年期間、需先支付房價之一半作為訂金,要求民眾以金融卡轉帳付款,致被害人 郭玫禛徐佩嫻蔡雅惠 等5人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時間、金額轉帳至被告名義編號乙帳戶中,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幫助隱匿他人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罪。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一項所規定。查被告甲○○否認犯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係在不詳地點經由不詳管道將其上開甲、乙二帳戶出賣予某收購人頭帳戶之人,顯見其為本件幫助洗錢之犯罪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刑事訴訟定管轄權之有無,以起訴時為準,又所謂起訴時,自以該案件繫屬於法院時為準。查被告甲○○於本件犯罪時,雖係設籍於臺北縣汐止市○○街○段○○號3樓,然於本件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之94年12月5日(參見本院卷第1頁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函送之收文章戳日期)以前之94年5月16日業已遷入臺北縣三重市○○路○○巷○弄○○號4樓,亦有法務部戶役政查詢資料附卷可參。顯見,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已非在本院轄區,亦甚明確。被告犯罪地點不明,而其住居所既在臺北縣三重市,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檢察官向本院起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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