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乙○○間因95年度簡上字第183號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2,4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陳文爵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