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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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龍嘉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之適用,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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