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澔選任辯護人傅爾洵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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