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陳國賢
被 告 黃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329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契約條款
、歷史帳單、信用卡消費帳務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晶瑩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