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辰舫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手機螢幕保護貼拾柒個、「SNOOPY」商標圖樣手機螢幕保護貼陸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辰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0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螢幕保護貼17個、「SNOOPY」商標之手機螢幕保護貼6個,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乃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魏辰舫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104年1月21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00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4年2月9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5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已於105年2月
8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螢幕保護貼17個、「SNOOPY」商標之手機螢幕保護貼6個,均係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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