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