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鍾周亮律師被告己○○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辛○○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庚○○
戊○○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壬○○
劉 陳桂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訴外人 游日 正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捌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被告己○○、乙○○、丁○○、丙○○、辛○○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庚○○、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訴外人 游日正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仟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陸佰捌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957,5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訴外人游日正前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其於民國91年5月25日死亡後,原告公司辦理業務交接及核對公司帳目時,發現公司有鉅額資金流向不明,經會計人員查證,始知訴外人游日正有下列行為:⑴擅自動用原告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金,用途不明,金額為46,105,200元;⑵擅將原告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資金匯入與原告公司無業務往來之對象即訴外人 林淑惠 、宏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邦建設公司)及匯至新加坡國,金額為15,041,300元;⑶擅將原告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資金匯入或存入其私人帳戶或存入其同居情婦即訴外人 劉素琴 之私人帳戶,金額為45,811,061元。
訴外人游日正上開行為應對原告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責任,同時亦成立民法第179條及第197條第2項規定之不當得利。縱上開資金係訴外人游日正向原告公司借貸,依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訴外人游日正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負返還責任。而被告均為訴外人游日正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應繼承訴外人游日正之債務。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5條及民法消費借貸、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訴外人游日正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就所謂投資,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將土地登記予原告公司名下,豈可登記於與原告公司無關之第三人名下。另訴外人游日正擅越權限投資外匯,全部虧空後私請會計列表作87年度投資損失,未經全體股東同意,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亦應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公司無所謂過年專案款,係訴外人游日正假借名目挪用原告公司資金。
四、證據:提出甲存支票15紙、付款登記表10紙、臨時對帳單36紙、存摺22紙、零用金請款單1紙、匯款副通知書3紙、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表2紙、支票存款送款簿26紙、匯款水單1紙、支票存款戶往來明細對帳單1紙、支票簽收回單1紙、取款憑條2紙、存入憑條7紙、客戶核對簽收表3紙、原告公司簽證申報1份、原告公司84年至88年查核報告書各1份、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份、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83號民事判決1份(均為影本)、繼承系統表
1紙、被告戶籍謄本5紙、公證書1份。並聲請向銀行函詢資金去向。
乙、被告丁○○、丙○○、辛○○方面:被告丁○○、丙○○、辛○○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庭及提出書狀所為之聲明、陳述略以: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公司91年股東會議紀錄內曾經列明「游董帳面部分為4,154.8387萬」。被告於整理訴外人游日正、劉素琴遺物時,發現:⑴82年10月9日股東會議紀錄,往來帳目不足1,327,649元;⑵85年1月請款單4張及股東往來部分6,764,870元;⑶85年9月6日股東會,訴外人游日正往來部分為10,205,368元;⑷86年2月5日股東會,訴外人游日正往來部分為12,441,554元;⑸87年1月26日股東會,訴外人游日正往來部分為7,557,887元,88年2月13日股東會已無訴外人游日正往來部分,可知訴外人游日正於88年度股東會已無借貸情事。
(二)又原告公司財務處長即訴外人 王碧雲 所寫便條紙已載明提撥87年度獎金成本2,400萬元予訴外人游日正,90年2月
5日財務說明內1月3日薪獎(大哥)200萬元、2月3日薪獎(大哥)200萬元,可知訴外人游日正除薪資外,尚有董事長薪獎。為此,請為判決如答辯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原告91年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1份、股東會議紀錄2份、請款單4紙、貸款明細表2紙、投資明細表1紙、85年度最新股東股份(權)名單1紙、股東會紀錄4份(均為影本)。
丙、被告庚○○、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應就訴外人游日正向其借貸款項之要件負舉證之責,而公司法第15條僅於借用人與公司負責人非同一人時始有適用,本件借用人與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自無適用之餘地。又訴外人游日正如何為無法律上原因,且受何種利益,及如何之故意過失侵害原告權利,原告皆未說明或舉證,自難認適法。另原告公司採總經理制,任一筆帳均需總經理即訴外人 彭培業 之簽字,故任何一筆錢,總經理皆一清二楚,亦須公司之請款單,會計或出納並無權動支經費。且原告所主張訴外人游日正不法動用公司資金期間,係自80年至88年間,惟原告公司規模龐大,亦設有監察人,每年皆依法報稅,豈有可能於上開期間皆未發現訴外人游日正有不法情事,迄自訴外人游日正死亡後才主張訴外人游日正不法支用原告公司款項。另依84年度至90年度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內所示之股東往來款,算至87年12月31日止,原告公司所列之股東往來紀錄已無訴外人游日正之部分。
(二)訴外人游日正之薪資自88年度至91年度合計為12,422,419元,平均年薪為3,105,604元,10年薪資為31,056,040元;股東之獎金每月200萬元,1年為2,400萬元,10年股東獎金為2億4千萬元;車馬費5年為12,111,411元,訴外人游日正佔35.57%,平均每年為861,605.77元,10年為8,616,057.7元;損益83年至87年為279,745,721元,訴外人游日正佔35.57%,平均一年為19,901,110元,10年為199,011,100元;投資收益部分長榮富豪盈餘19,584,127元,訴外人游日正尚未分配,如以分配35.57%計,其應受分配6,966,073.9元。以上合計485,649,271.6元,此部分被告主張抵銷。
(三)附表一編號1.、編號2.、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1.合計金額為3,620萬元,為原告公司之對外投資,此已於原告公司於87年召開股東會製作之公司投資明細表確實記載,其中220萬元加上原告公司另行投入之310萬元,合計
530萬元係投資於烏樹林工業地,其餘3,400萬元加上原告公司另行分批投入之300萬元、800萬元、580萬元,合計5,080萬元,則係原告公司投資龍騰三和土地之投資款,非遭訴外人游日正不法挪用。附表一編號4.、編號5.、附表二編號2.及附表三編號3.合計金額為1,128萬5千元,係訴外人游日正已償還之股東往來。且附表二編號2.之訴外人宏邦建設公司董事長即訴外人 楊志政 為原告公司之大股東。而附表二編號3.及附表三編號4.之合計金額為8,586,700元,列入87年投資損失,匯款單註明係投資國外房地產,國外收款人即訴外人 鄭悅 亦係原告公司及四大股東共同投資訴外人天工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夥人。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7.合計金額為1,350萬元,原告公司須提出87年度訴外人游日正薪獎2,400萬元之資金流向。附表一編號9.、編號10.合計金額為150萬元,原告公司付款登記表登記摘要為過年專案,故原告上開請求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爰請判決如答辯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帳戶表1紙、簽證報告書17紙、薪資表1紙、所得資料清單4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3紙、訴外人 劉美珍 致訴外人游日正函1紙、財務說明1紙、股東車馬費表1紙、股東損益表1紙、損益表16紙、長榮富豪投資損益1紙、9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會紀錄1份、附表2份、投資明細表1紙、請款單4紙、股東往來1份、付款登記表2紙、訴外人王碧雲呈報大哥1紙、股東權益分配表1紙、投資天工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錄1紙、甲存支票15紙、付款登記表10紙、臨時對帳單36紙、存摺22紙、零用金請款單1紙、匯款副通知書3紙、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表2紙、支票存款送款簿26紙、匯款水單1紙、支票存款戶往來明細對帳單
1紙、支票簽收回單1紙、取款憑條2紙、存入憑條7紙、客戶核對簽收表3紙、筆錄4紙、股東會議紀錄1份、公司對外借款2紙、董事會議紀錄1份(均為影本),並聲請函調原告公司自80至8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及公司設立登記章程及函查訴外人宏邦建設公司登記事項卡、訊問證人王碧雲。
丁、被告己○○、乙○○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戊、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度繼字第432號聲請事件卷宗及函查原告82年至88年申報資料、原告設立章程。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己○○、乙○○、丁○○、丙○○、辛○○均經合法通知,其中被告己○○、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丁○○、丙○○、辛○○則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各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此部分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游日正前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擅自動用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公司之資金46,105,200元,又擅將如附表二所示原告公司資金15,041,300元匯與他人,並擅將如附表三所示原告公司資金45,811,061元匯入或存入其私人帳戶,或存入其同居人即訴外人劉素琴之私人帳戶,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第197條第2項、第478條規定、公司法第15條規定及民法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等語。
二、被告丁○○、丙○○、辛○○係以:訴外人游日正於88年間已無向原告公司借貸情事,且訴外人游日正除薪資外尚有獎金等語置辯。
被告庚○○、戊○○則以:原告不能確定訴外人游日正提領支用各筆款項之目的及流向,且訴外人游日正已償還與原告公司之股東往來,又訴外人游日正之薪資、股東獎金、車馬費、盈餘分配合計485,649,271.6元,被告得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被告己○○、乙○○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所主張訴外人游日正前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其於91年5月25日死亡,被告則均為其繼承人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3年8月19日函附原告設立章程、設立登記事項卡(見本院卷一第340頁至361頁)、繼承系統表1紙、戶籍謄本4份(見本院卷一第157頁至162頁)附卷可稽,足堪認定為真實。
四、又原告所主張訴外人游日正擅自動用原告公司上開資金及匯款,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第197條第
2項、第478條規定、公司法第15條規定對原告負給付責任之部分,則為被告丁○○、丙○○、辛○○、庚○○、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附表一所示編號1.原告開立支票予訴外人劉素琴代收之金額部分,有支票影本3紙、原告80年3月份付款登記表1紙、銀行臨時對帳單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5頁至168頁),在付款登記表上記載者為「預付款」;編號
2.之金額部分,亦有原告80年6月份付款登記表、支票、銀行臨時對帳單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5頁至
177頁),而在付款登記表上記載為「投資款」;編號3.之金額部分,則有原告付款登記表、銀行臨時對帳單各1紙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5頁、186頁);編號4.之金額部分,有支票、銀行對帳單各2紙、原告付款登記表1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91頁至195頁);編號5.之金額部分,則有支票、銀行對帳單、原告付款登記表各1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96頁至198頁);編號6.之金額部分則有支票存款往來明細對帳單、收據、支票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10頁至212頁);編號7.之金額部分則有存摺1紙、支票存款收款簿、對帳單、支票、客戶核對簽收表各
1紙(見本院卷一第213頁、216頁、241頁、243頁);編號8.之金額部分,有存摺、客戶核對簽收表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44頁、245頁);編號9.之金額部分有支票、歷史資料查詢、原告付款登記表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47頁至249頁),記載事項為「過年專案款」;編號
10.之金額部分有存摺、原告付款登記表各1紙(見本院卷第250頁、251頁),記載事項為「過年專案」;編號
11.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原告付款登記表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52頁、253頁);編號12.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原告付款登記表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54頁、255頁);編號13.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存摺、原告付款登記表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56頁至258頁);編號14之金額部分有存摺、對帳單、客戶核對簽收表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78頁至280頁)可憑,足堪採信。
(二)附表二編號1.之金額部分有存摺2紙、支票1紙、對帳單
1紙、匯款副通知書1紙(見本院卷一第170頁至174頁);編號2.之金額存入訴外人宏邦建設公司,有對帳單、支票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189頁、190頁);編號3.之金額部分有存摺、匯款至新加坡國之訴外人ZHENGYUE之匯款單各1紙(見本院卷第199頁、200頁)足稽,亦堪採信。
(三)附表三編號1.之金額部分,有存摺、匯款單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178頁、179頁);編號2.之金額部分有郵局帳戶收支詳情單1紙、存摺2紙、支票存款送款簿3紙(見本院卷一第180頁至183頁);編號3.之金額部分,則有郵局查詢單、銀行查詢單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187頁、
188頁);編號4.之金額部分,有銀行對帳單、支票、匯款副通知書各1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01頁至203頁);編號5.之金額部分,則有銀行對帳單、支票、支票存款送款簿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04頁、205頁);編號6.之金額部分則有對帳單、支票存款送款簿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05頁、206頁);編號7.之金額部分則有對帳單、支票存款送款簿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07頁、208頁);編號8.之金額部分,則有存摺2紙、對帳單1紙、支票存款送款簿3紙、查詢單1紙(見本院卷一第213頁至
217頁);編號9.之金額部分有存摺2紙、支票存款送款簿3紙、取款憑條1紙、查詢單1紙(見本院卷一第218頁至223頁);編號10.之金額部分有存摺4紙、收款憑證3紙、查詢單1紙、存入憑條2紙、取款憑條1紙、支票存款送款簿1紙(見本院卷一第224頁至231頁);編號11.之金額部分有存摺4紙、支票存款送款簿3紙、查詢單1紙、存入憑條2紙(見本院卷一第232頁至239頁);編號12.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存款憑條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59頁、260頁);編號13.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支票存款送款簿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61頁、第
262頁);編號14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支票存款送款簿各1紙(見本院卷一第263頁、264頁);編號15.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2紙(見本院卷一第265頁、266頁);編號16.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支票存款送款簿各1紙(見本院卷第267頁、268頁);編號17.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1紙、支票存款送款簿2紙(見本院卷第269頁至
271頁);編號18.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支票存款送款簿各1紙(見本院卷第272頁、273頁);編號19.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存入憑條各1紙(見本院卷第274頁、
275頁);編號20.之金額部分有對帳單、存入憑條各1紙(見本院卷第276頁、277頁)等附卷可參,同堪認定。
(四)再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票款總計1,050萬元,其記載之動用名義為「預付款」;如附表一編號2.之票款7百萬元,其記載之動用名義為「投資款」;如附表一編號9.之票款50萬元及編號10.之取款條提領現金1百萬元,其記載之動用名義則均為「過年專案款」,此各有原告公司付款登記表上之記載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8頁、175頁、249頁、251頁),參以原告公司本即有對外投資之金額部分,此有原告90年、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89年、88年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88年度、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報告書之記載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3頁、80頁、102頁、127頁),另原告尚有未登記於申報資料之投資三洽水土地、烏樹林工業地、九座寮土地、九龍村龍潭國宅之部分,有原告91年7月26日董事會議記錄、
82年7月17日及10月9日股東會議記錄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44頁、348頁、350頁),可見原告確有對外投資,則就上開預付款、投資款、專案款之部分,是否屬原告公司未記載於申報書之其餘投資款,即非無疑,且原告就上開有記載名義之款項是否屬借貸或不當得利或訴外人游日正有何故意、過失致原告公司受損害之部分,又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主張訴外人游日正返還此部分之款項,自屬無據。另如附表二編號2.之1,105,000元之款項則係由原告公司開立支票予受款人即訴外人宏邦建設公司,則此筆款項尚難認為屬訴外人游日正所動用或領取者,故原告所主張訴外人游日正應返還此部分之金額,亦屬無據。至原告對訴外人宏邦建設公司是否有何權利可資主張,則係另一法律關係,尚與訴外人游日正無涉。
(五)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其餘金額部分,既均已由訴外人游日正取得(部分則由訴外人游日正委由訴外人劉素琴代為領取)或由訴外人游日正匯予他人,而在付款登記表、客戶核對簽收表上復無記載各該筆款項係作何用途或在原告與訴外人游日正間成立何種契約關係,足認原告所主張訴外人游日正獲得上開利益無法律上原因乙節,已堪信為真實。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游日正既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開利益,且致原告有支出上開金額之損害,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訴外人游日正返還所受利益。至被告丁○○、丙○○、辛○○雖抗辯稱訴外人游日正於87年度有獎金2,400萬元、90年1月3日、2月3日各有薪獎200萬元,惟此獎金金額本非原告本件請求之範圍,況訴外人游日正若有獎金收入,則在領取上述經認定無法律上原因之款項時,自應列入公司正當支出項目內並予記載,其未如此為之,自難證明所受之利益有何法律上原因,是被告丁○○、丙○○、辛○○上開抗辯內容,即無足採。另被告庚○○、戊○○雖主張其得以訴外人游日正之薪資、獎金、車馬費、盈餘及投資收益合計485,649,271.6元與原告本件請求為抵銷等語。惟被告庚○○、戊○○就何以訴外人游日正過去10年來均未領取薪資、獎金、車馬費及盈餘乙節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又與一般人不致於長達10年間均不領取上開金額之常情不符,甚且訴外人游日正於88年至91年均有領取2百餘萬元至3百餘萬元不等之薪金,有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4紙可徵(見本院卷二第385頁、386頁、
388頁、390頁),顯與所謂10年未領之事實不符,復與原告公司於82年度之營業淨利為–619,048元、83年度營業淨利為1,492,221元、84年度營業淨利為–15,391,601元,累積盈虧為–16,731,312元、85年度之營業淨利為–963,896元,累積盈虧為–19,298,105元、86年度營業淨利為–2,739,642元,累積盈虧–20,808,097元、87年度營業淨利為–333,624元、88年度營業淨利為1,369,708元,累積盈虧為–564,815元、89年度稅後淨利444,022元、90年度營業淨利92,606元,此各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3年8月26日函附原告之申報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00頁、301頁、314頁、325頁、327頁、
329頁、331頁、334頁)、原告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89年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見本院卷二第27頁、41頁)、88年度、86年度、85年度、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報告書(見本院卷二第105頁、159頁、192頁、212頁)等資料之記載不符,是被告庚○○、戊○○遽而主張訴外人游日正有上開合計10年之未領取金額而可為抵銷云云,自無足採。又原告91年7月26日董事會議記錄雖有決議「股東往來問題決議:…②游董(即訴外人游日正)部分按帳面為4154.8387萬。」(見本院卷第346頁),惟此屬訴外人游日正與原告借貸資金往來之問題,且係91年間之決議,此決議是否足資證明訴外人游日正確有向原告借貸,亦非無疑義,否則無異認僅以董事會之決議,即足以成立他人對公司之債務,自有未當,故上開記錄,仍不足以影響前開認定之結果。
(六)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153條第1項、第1154條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游日正已於91年5月25日死亡,而被告均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1紙、戶籍謄本4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7頁至162頁),且被告庚○○、戊○○業於91年8月9日向本院聲請為限定繼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度繼字第432號卷查核無誤。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就上開訴外人游日正應給付原告之金額部分,於繼承訴外人游日正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償還之義務。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於繼承訴外人游日正之遺產範圍內,所連帶給付原告之金額,應為86,852,561元(計算式:附表一至附表三金額合計000000000-不得請求之金額〔1050萬+700萬+50萬+100萬+0000000〕=00000000)。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訴外人游日正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86,852,561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己○○、乙○○、丁○○、丙○○、辛○○均自93年6月18日(見本院卷一第137頁至141頁送達證書上所載)起至清償日止;被告庚○○、戊○○則均自93年6月17日(見本院卷一第142頁、143頁送達證書所載)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與被告丁○○、丙○○、辛○○、庚○○、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另被告己○○、乙○○之部分本院則認為亦有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之必要,爰依聲請及依職權併予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部分。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之基礎及結果無影響,無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李家枏┌──────────────────────────────────────────────────────┐│附表:93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一、訴外人游日正擅自動用原告公司資金,去向用途不明部分,金額為新臺幣46,105,200元:│├─┬──────┬─────────┬─────┬─────┬──────────┬────────────┤│編│支付日期│轉入或兌現日│金額│票號│帳號│備註││號│││(新臺幣)││││├─┼──────┼─────────┼─────┼─────┼──────────┼────────────┤│1│80年3月18日│⒈80年4月1日兌現│350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⒉80年4月3日兌現│350萬元│0000000│0000-000000-0│││││⒊80年4月3日兌現│300萬元│0000000│││├─┼──────┼─────────┼─────┼─────┼──────────┼────────────┤│2│80年6月11日│80年7月2日兌現│700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0000-000000-0││├─┼──────┼─────────┼─────┼─────┼──────────┼────────────┤│3│84年3月21日│84年3月21日兌現│100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0000-000000-0││├─┼──────┼─────────┼─────┼─────┼──────────┼────────────┤│4│84年5月3日│⒈84年6月10日兌現│400萬元│0000000│台銀桃園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⒉84年7月10日兌現│400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5│84年10月26日│84年10月28日兌現│38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游日正代收│││││││0000-000000-0││├─┼──────┼─────────┼─────┼─────┼──────────┼────────────┤│6│88年2月10日│88年2月11日兌現│90萬元│0000000│土銀中壢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000-000-00000-0││├─┼──────┼─────────┼─────┼─────┼──────────┼────────────┤│7│88年8月27日│⒈88年8月30日提現│8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0000-000000-0│││││⒉88年8月30日兌現│95萬元│00134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0000-000000-0││├─┼──────┼─────────┼─────┼─────┼──────────┼────────────┤│8│88年10月19日│88年10月20日現支│5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0000-000000-0││├─┼──────┼─────────┼─────┼─────┼──────────┼────────────┤│9│85年1月11日│85年1月11日│50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0000-000000-0││├─┼──────┼─────────┼─────┼─────┼──────────┼────────────┤││85年1月26日│85年1月26日提現│10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0000-000000-0││├─┼──────┼─────────┼─────┼─────┼──────────┼────────────┤││85年1月31日│85年1月31日│400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0000-000000-0││├─┼──────┼─────────┼─────┼─────┼──────────┼────────────┤││85年2月14日│85年2月14日│300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0000-000000-0││├─┼──────┼─────────┼─────┼─────┼──────────┼────────────┤││85年9月19日│⒈85年9月19日兌現│75,200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0000-000000-0│││││⒉85年9月19日提現│20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0000-000000-0││├─┼──────┼─────────┼─────┼─────┼──────────┼────────────┤││87年2月17日│⒈87年2月17日提現│45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由訴外人劉素琴代收│││││││0000-000000-0│││││⒉87年2月17日兌現│150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0000-000000-0││├─┴──────┴─────────┴─────┴─────┴──────────┴────────────┤│二、訴外人游日正擅將原告公司資金匯入與原告公司無業務往來之對象,金額為新臺幣15,041,300元:│├─┬──────┬─────────┬─────┬─────┬──────────┬────────────┤│1│80年5月24日│⒈80年5月24日匯款│90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匯款予訴外人林淑惠│││││││0000-000000-0│││││⒉80年5月24日匯款│170萬元│取款條│竹企永安分行乙存帳號│││││⒊80年5月24日匯款│150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竹企永安分行甲存帳號││││││││0000-000000-0││├─┼──────┼─────────┼─────┼─────┼──────────┼────────────┤│2│84年4月26日│84年4月28日│1,105,000│0000000│竹企永安分行甲存帳號│匯款予訴外人宏邦建設股份│││││元││0000-000000-0│有限公司│││││││││││││││││├─┼──────┼─────────┼─────┼─────┼──────────┼────────────┤│3│87年6月9日│87年6月9日│1,736,300│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匯款至新加坡予訴外人│││││元││0000-000000-0│ZHENGYUE│││││││││├─┴──────┴─────────┴─────┴─────┴──────────┴────────────┤│三、訴外人游日正擅將原告公司資金入或存入其私人帳戶,金額為新臺幣45,811,061元:│├─┬──────┬─────────┬─────┬─────┬──────────┬────────────┤│1│80年12月20日│80年10月20日│70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匯款至訴外人游日正龍潭合│││││││0000-000000-0│庫0000-00000000-0帳戶│├─┼──────┼─────────┼─────┼─────┼──────────┼────────────┤│2│83年12月30日│⒈83年12月30日提現│100萬元│取款條│郵局帳號00000000│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⒉83年12月30日現金│140萬│取款條│竹企永安分行乙存帳號│分行000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⒊83年12月30日轉付│6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0000-000000-0││├─┼──────┼─────────┼─────┼─────┼──────────┼────────────┤│3│84年4月19日│84年4月20日提現│180萬元│取款條│郵局帳號00000000│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分行0000-000000-0帳戶│├─┼──────┼─────────┼─────┼─────┼──────────┼────────────┤│4│87年6月19日│87年6月19日│6,850,400│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匯至訴外人游日正利寶銀行│││││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5│87年8月17日│87年8月18日│500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6│87年10月8日│87年10月8日│200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7│87年11月9日│87年11月9日│50萬元│000137│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8│88年4月22日│⒈88年4月22日現支│8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⒉88年4月23日轉支│40萬元│取款條│竹企永安分行乙存帳號││││││││0000-0000000-0│││││⒊88年4月26日│80萬元│0000000│竹企永安分行甲存帳號││││││││0000-000000-0││├─┼──────┼─────────┼─────┼─────┼──────────┼────────────┤│9│88年5月20日│⒈88年5月24日轉支│50萬元│取款條│竹企永安分行乙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0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⒉88年5月21日轉支│8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0000-000000-0│││││⒊88年5月24日轉支│7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0000-000000-0││├─┼──────┼─────────┼─────┼─────┼──────────┼────────────┤││88年6月12日│⒈88年6月21日轉支│100萬元│取款條│竹企永安分行乙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0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⒉88年6月21日轉支│10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0000-000000-0││├─┼──────┼─────────┼─────┼─────┼──────────┼────────────┤││88年8月19日│⒈88年8月21日轉支│9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⒉88年8月21日轉支│4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0000-000000-0│││││⒊88年8月21日轉支│70萬元│取款條│竹企會稽分行乙存帳號││││││││0000-000000-0││├─┼──────┼─────────┼─────┼─────┼──────────┼────────────┤││85年11月5日│85年11月5日│1,254,421│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元││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85年12月4日│85年12月4日│99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85年12月11日│85年12月11日│100萬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85年12月28日│85年12月18日│75,200元│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86年1月6日│86年1月6日│1,065,200│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元││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86年2月3日│86年2月3日│1,065,200│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元││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86年3月5日│86年3月5日│1,065,200│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元││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86年4月7日│86年4月7日│2,645,040│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游日正竹企會稽│││││元││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86年5月6日│86年5月6日│2,500,400│0000000│竹企會稽分行甲存帳號│存入訴外人劉素琴竹企會稽│││││元││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