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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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楊振裕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復於94年9月30日延長羈押,但予以解除禁止通信、接見之處分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許旭聖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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