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九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