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林靄慈 被告 李詒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24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王耀霆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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