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明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46、3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曾明殷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有相當之風險遭挪為財產犯罪工具而匯入來源不法之款項,竟基於縱其金融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中國將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中信帳戶)資料交付予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中國籍人士,而該不詳姓名人士取得曾明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透過LINE、微信及BADOO等社群軟體傳送訊息予告訴人 鄭光宙 、 賴世露 、 湯和錠 等人,佯以投資為幌子,致告訴人鄭光宙等人均陷於錯誤,俱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再由被告提領(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於起訴後,業於民國114年11月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程慧晶、黃宗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雅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遭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鄭光宙
108年6月2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微信向其佯稱可參與投資DSF、鴻茂、霆聚等地下平台云云,使鄭光宙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5日12時40分許
25萬元
108年9月6日14時4分許
5萬元
108年9月6日14時5分許
5萬元
108年9月9日9時30分許
30萬元
2
賴世露
108年8月28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FACEBOOK向其佯稱可用MetaTrader5交易平台參與投資云云,使賴世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5日13時56分
47萬元
3
湯和錠
108年8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以BADOO及LINE向其佯稱可參與霆聚外匯平台投資云云,使湯和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6日
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