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明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46、3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曾明殷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有相當之風險遭挪為財產犯罪工具而匯入來源不法之款項,竟基於縱其金融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中國將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中信帳戶)資料交付予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中國籍人士,而該不詳姓名人士取得曾明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透過LINE、微信及BADOO等社群軟體傳送訊息予告訴人 鄭光宙賴世露湯和錠 等人,佯以投資為幌子,致告訴人鄭光宙等人均陷於錯誤,俱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再由被告提領(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於起訴後,業於民國114年11月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程慧晶、黃宗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雅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遭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鄭光宙

108年6月2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微信向其佯稱可參與投資DSF、鴻茂、霆聚等地下平台云云,使鄭光宙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5日12時40分許

25萬元

108年9月6日14時4分許

5萬元

108年9月6日14時5分許

5萬元

108年9月9日9時30分許

30萬元

2

賴世露

108年8月28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及FACEBOOK向其佯稱可用MetaTrader5交易平台參與投資云云,使賴世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5日13時56分

47萬元

3

湯和錠

108年8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以BADOO及LINE向其佯稱可參與霆聚外匯平台投資云云,使湯和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6日

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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