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聲字第1070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夏郁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4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郁翔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郁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夏郁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逾期未表示任何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4年12月10日嘉院弘刑禮114聲1070字第1140019695號函、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本院卷第29至33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相近、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受刑人夏郁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637號、第6403號(聲請書僅載16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262號
114年度訴字第262號
判決
日期
114年9月12日
114年9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262號
114年度訴字第2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0月14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