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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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原告 張希誠

被告 李彥賜

上列被告因涉犯妨害妨害秘密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5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李彥賜被訴對原告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之妨害秘密罪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52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柯權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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