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11號聲請人 方瑞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雅筠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7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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