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62號聲請人 陳蓬瑜
指定送達:苗栗縣○○鎮○○路000號後龍鎮公所財行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竺君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56779011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65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6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