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90號聲請人 劉美淑 (即 劉范玉梅 之繼承人)代理人 劉美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100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3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004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534005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341006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6007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11000008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1810009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1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