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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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91號聲請人 林怡君 (即 高嘉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多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0-00-0000000-01887.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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