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622號聲請人 許育彰 代理人 李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益芳股份有限公司87-NF-000001~87-NF-00000444000002益芳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1~87-NE-0000044400003益芳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1~87-ND-0000088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