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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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55號裁定,聲請本院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惟所謂管轄區域境界不明,係指管轄區域相毗連而不明其界線之所在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聲字第30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民國102年10月11日102年度竹簡字第455號裁定不服,已依法提起抗告,因該抗告事件價額超過177萬元,故新竹地院無管轄權,然新竹地院不知應將抗告事件送往何處審理,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聲請本件抗告事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云云。惟聲請人主張新竹地院不知將抗告事件移送何處審理等情,揆諸首揭說明,非屬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法院之情形,故本件聲請指定由本院管轄,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管靜怡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