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8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義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義勳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而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3日判決確定;又犯傷害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1年12月19日判決確定,均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73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74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即原審)定其應執行之刑;嗣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訴訟之爭執主要是兩人之互毆,並非抗告人單方造成傷害,抗告人本身亦有損傷,懇請明察,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云云。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上揭二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義勳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其所犯傷害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2罪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上揭法條規定,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准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維持。抗告意旨雖以本件訴訟之爭執主要是兩人之互毆,並非抗告人單方造成傷害,抗告人本身亦有損傷,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惟查,原法院實核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為有期徒刑5月,係在上開2罪之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3月)以上,上開2罪各刑合併之刑期(合計有期徒刑6月)以下;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未具體指摘原裁定對於抗告人定應執行刑部分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僅空言指摘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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