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55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丙○○(原名: 陳彥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明確之聲明,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