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0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084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丁○○
7、2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提出1.正確聲明2.債務人乙○○、丙○○之最新戶籍地址並釋明通訊地址所指為何?(住所、居所或工作地?),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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