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即 陳美勤 之繼承人)、乙○○(即陳美勤之繼承人)、丙○○(即陳美勤之繼承人)、丁○○(即陳美勤之繼承人)、甲○○(即陳美勤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等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