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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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於91年10月2日執行期滿完畢」應更正為「於91年10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號住處」應更正為「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號住處」;證據部分「實驗編號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更正為「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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