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釋明利息從99年2月1日起至112年2月1日止之請求之利率(應指明特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多少)。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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