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04號聲請人 劉芯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耀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故請具狀 陳明 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
TH182259)1紙之提示日,係民國113年4月12日或發票日113年3月12日(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之發票日誤繕為112年3月12日請更正)。
二、承上,如提示日為113年4月12日,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陳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113年4月12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