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44號聲請人 詹福達 代理人 陳沛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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