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75號原告 陳青宏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708元(計算式:3,714,715×1/2=1,857,3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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