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二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