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1月3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