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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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52號聲請人 陳澤民 (即 陳林金珠 之繼承人)
陳正誠 (即陳林金珠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0079ND0000000-0│1│1000│││司││││├──┼───────────┼────────┼──┼──┤│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0079NX0000000-0│1│8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