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易學儀 被告 丹金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3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楊欣怡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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