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50號原告乙○○
巷46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兩造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