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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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吳信吉律師被告 黃家俊
(選任辯護人 王唯鳳 律師
鄧湘全 律師 韓邦財 律師被告 蔡家琪
(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四八四、六五一O、九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黃家俊、蔡家琪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黃家俊、蔡家琪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二日,因前開第三款所規定之羈押理由依然存在,而延長羈押。本院認該羈押原因迄今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三人均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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