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龍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龍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龍水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1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李龍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05月18日9時│105.03.28│105年6月22日9時│││50分許採尿時起回│105.04.11│1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5年4月27日14時│溯96小時內某時││││16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277、2686│偵字第2277、2686│偵字第4356號│││、2687、3225號│、2687、322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110號│2110號│2360號││├────┼────────┼────────┼────────┤││判決日期│105.11.15│105.11.15│105.11.28│├───┼────┼────────┼────────┼────────┤││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2110號│2110號│2360號││判決├────┼────────┼────────┼────────┤││判決│105.12.19│105.12.19│106.01.0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743號│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65號││├─────────────────┴────────┤││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06.16│105.08.01│105年7月13日10時││││105.10.23│13分許採尿時起回││││105.11.07│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撤│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緩毒偵字第41號│偵字第131號│偵緝字第331、33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318│106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966號│號│2741號││├────┼────────┼────────┼────────┤││判決日期│106.04.28│106.04.28│106.11.30│├───┼────┼────────┼────────┼────────┤││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318│106年度中簡字第││││966號│號│2741號││判決├────┼────────┼────────┼────────┤││判決│106.06.05│106.06.12│107.01.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732號│字第9737號│字第1848號││├────────┴────────┼────────┤││編號1至5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6│編號6至7前經定應│││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31日14時│││││47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31、33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741號││││├────┼────────┼────────┼────────┤││判決日期│106.11.30│││├───┼────┼────────┼────────┼────────┤││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741號││││判決├────┼────────┼────────┼────────┤││判決│107.01.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48號││││├────────┤││││編號6至7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