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大華律師
邱國旺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六號、第三六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乙○○被訴傷害及毀損部分均不受理。
事實
一、甲○○係「喬揚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喬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揚公司」)之負責人,從事各種純水機製造加工及買賣業務,乙○○則為甲○○之司機。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甲○○因不滿同業「 賀超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賀超公司」)屢在公、私立機構採購飲水設備之招標案上競標,竟率乙○○及綽號「 阿全 」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前往「賀超公司」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處,並共同基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賀超公司人員危害彼等安全之犯意聯絡,先由甲○○以腳踹「賀超公司」之玻璃自動門,迨進入「賀超公司」後,即由甲○○以「三字經」辱罵「賀超公司」在場之職員己○○、戊○○、丙○○等人,隨後由乙○○及「阿全」出手毆打己○○之頭部,戊○○見狀上前攔阻時,亦遭乙○○及「阿全」毆傷頭部及全身,造成己○○受有頭部外傷、戊○○受有頭部外傷併全身多處挫傷等傷害,於毆打過程中,乙○○及「阿全」並砸毀「賀超公司」展示櫥窗之玻璃層板、屏風及垃圾桶,足以生損害於「賀超公司」(有關傷害及毀損部分,均業經撤回告訴,詳後述),在場之賀超公司員工見狀均心生畏懼。甲○○續揚言「電話在這邊,你要叫警察還是叫兄弟,隨你!」等語;待乙○○等人毆畢後,甲○○復出言恐嚇「你們這樣沒關係,我還會再來,::小心一點!」等語,致生危害於賀超公司員工之安全,甲○○等人隨即揚長而去。
二、案經賀超公司、己○○、戊○○告訴及新竹縣警察局移送暨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於安全之犯行,被告乙○○雖不否認於上開時、地有傷害及毀損之犯行,惟否認有何恐嚇危害於安全之情。被告甲○○辯稱:當日只是去賀超公司談及希望廠商間不要惡性競爭,當時雖有毆打情事,但與其無涉,其僅係在旁勸架,並告訴在場之人,看是否要找警察或是認識的人出來協調,但最後見賀超公司的員工均未回答,且見毆打之過程中,有物品毀損,故告知會再來處理此部分之賠償事宜云云;被告乙○○則辯稱因為賀超公司削價競爭,而且講話很大聲,故其才動手打人,惟其並無出言恐嚇云云。
二、被告等之本案右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證人己○○於警訊時證稱:「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十六時四十分許,甲○○率六名不詳姓名的不良分子,到我所任職竹北市○○○路○○○號賀超企業有限公司,甲○○就用腳用力踹我公司的玻璃門,因為我們公司的自動門是要經由手按開關才會開門,我就立刻去開啟自動門讓甲○○等人進來,甲○○一進來就大罵『幹你娘!我忍你們忍很久了,把我當作什麼?幹你娘!你們公司的案子我都沒有插手,你們為何要插手我要標竹北高中、錸德公司、海巡署‧‧‧飲水機清洗維護的案子,我叫你們回我電話,你們都不回電話,你很屌!』,語畢甲○○旁的一名男子就揮拳動手毆打我的頭部,其他不良分子就一擁而上一起圍毆我,結果我同事戊○○就過來攔阻,結果也一起被圍毆,其中一名不良分子還出去拿自備的磚頭及公司內的垃圾桶來砸,我與戊○○前後一共被圍毆了三回合,甲○○一邊打圍毆我們還一邊揚言說『電話在這邊,你要去叫警察;烙兄弟隨你!』,後來甲○○就恐嚇說『你們這樣沒關係!我還會再來‧‧‧等語!』」等語;於偵訊時證稱:「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當天,我們正在公司聊業務,一群人就進來踹公司大門,後來甲○○開始敲玻璃桌,罵三字經,並問經理是誰,我就舉手,乙○○冷不妨的就從我後腦勺打下去,我被打到牆角,桌椅是在毆打過程中毀損的,戊○○要過來把我拉走,也被一併毆打。(甲○○、 陳啟文 有無毆打你們?)甲○○在旁邊坐著翹腳、抽煙、罵三字經,看我們被打。陳啟文我沒有看到,是乙○○和一名高壯男子打我們。另有一名男子在門口把風。」等語;復於本院證稱:「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甲○○帶了幾個人到我們公司要談竹北高中、錸德科技、海巡署的案子,他說是我們案子上有爭執::。(如何辱駡﹖何人辱駡﹖)駡六字經。甲○○。(當時公司內有無員工在場﹖)我、余經理、戊○○、丙○○小姐。(甲○○辱駡你時,他帶來的二人在做什麼﹖)他們就站在我後面,還打我的頭。(打你頭時,甲○○在做什麼﹖)他坐在那邊亂駡,為了案子的事情。(你未向外求救﹖)沒有,突發事件,還不太了解。(沒有打電話報警﹖)沒有。(為何不打電話報警﹖)當事人就坐在會議桌那裡。(打架過程如何﹖)何辱駡後,他們二人打我頭部,我躲在牆角,戊○○他們來勸架,也被打。(戊○○被誰打﹖)何帶來的那二人。(何除了駡三字經外,有說要你報警嗎﹖)他說「要叫警察或叫兄弟隨你們」。(除了叫你打電話外,還說什麼話﹖)駡三字經。(當時進來幾人﹖)三人,被告二人外尚有一位司機阿全。(過程中何有無辱駡你﹖)只講三字經。(當時你聽到何講「電話在這裡,你要叫警察或兄弟隨你」,覺得被告有何意思﹖)我不知道。(何在講「我還會再來」這句話,前後有無講什麼話﹖)沒有。(被打時,何在旁做什麼﹖)沒有注意。(被告在你們公司停留多久﹖)二、三十分鐘。(當時進來三人,另一人叫阿全,年紀為何﹖何口音﹖)我不知道他是否叫阿全,年約二、三十歲,我沒有仔細聽他口音。(乙○○當時有無講話﹖)他是一邊打一邊駡,駡什麼我已不記得。(當時被打有無還手﹖)沒有。(誰出手打你﹖)甲○○駡,其他二人打我。(駡什麼話﹖)六字經。(三人進來後如何﹖)他們先踹門,我開門讓他們進來,後來我、鄭及余經理坐在會議桌,何坐在會議桌,其他隨何進來的二人站在我後面。(他們三人進來到離開,出言六字經及揚言叫警察、兄弟及會再來的話的人,是否僅限甲○○一人﹖)是。(有無聽到有人講「小心一點」這四字﹖)當時頭很痛沒有注意。」等語(參偵字第二六一六號偵查卷第二十三頁至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第八十頁至八十一頁及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審理筆錄)。
(二)證人戊○○於警訊時證稱:「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十六時四十分許,甲○○率六名不詳姓名的不良分子,到我所任職竹北市○○○路○○○號賀超企業有限公司,甲○○就用腳用力踹我公司的玻璃門,因為我們公司的自動門是要經由手按開關才會開門,我們公司的經理己○○就立刻去開啟自動門讓甲○○等人進來,甲○○一進來就大罵『幹你娘!我忍你們忍很久了,把我當作什麼?幹你娘!你們公司的案子我都沒有插手,你們為何要插手我要標竹北高中、錸德公司、海巡署‧‧‧飲水機清洗維護的案子,我叫你們回我電話,你們都不回電話,你很屌!』,語畢甲○○旁的一名男子就揮拳動手毆打經理的頭部,其他不良分子就一擁而上一起圍毆經理,我就過去攔阻,結果也一起被圍毆,其中一名不良分子還出去拿自備的磚頭及公司內的垃圾桶來砸,我與經理前後一共被圍毆了三次,甲○○一邊打圍毆我們還一邊揚言說『電話在這邊,你要去叫警察還是叫兄弟隨你!』,後來甲○○就恐嚇說『你們這樣沒關係!我還會再來‧‧‧等語!』,因為我的頭部遭到數次的重擊,我就感覺頭很暈,他們就大搖大擺的離去。」等語;於偵訊時證稱:「九十二年三月三日,我們在辦公室,甲○○帶了好幾人衝進來,說「海巡署你們也敢做、錸德你們也敢搶、竹北高中叫你們不要去也去」,並問「誰是經理」,己○○就舉手說「是我」,乙○○就揮拳毆打己○○頭部,我要去拉開己○○,乙○○就緊接著毆打我。」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他們到我們公司,問我們有無參與飲水機維修招標案,並問我們為何錸德案低價競標,我們答稱沒有,他們是跟龔經理談,談一會兒我就看到有人打龔經理,我去拉也打到頭,我就低下來,當時無法報警。(被打過程,有無聽到何人講什麼話﹖【提示偵卷第二十八頁,告以要旨】)他們打完後,我們就坐下來,何有拿出手機,放在會議桌上,並揚言要叫警察或兄弟隨便你。(為何不報警﹖)沒有想這麼多。(他們走時還有講什麼話﹖)「沒關係,我們還會再來」。(當天確定幾人進來公司﹖)三人。(何講「沒關係,我還會再來」這句話前後有無再說別的話﹖)沒有。(何除了講這句話外,是否還有講什麼話﹖)還有講一些標案的事情。(有無聽到「小心一點」這句話﹖)被打之後有聽到這句話,但是很模糊不知是誰講的。」等語(參偵字第二六一六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第三十頁、第八十頁及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審理筆錄)。
(三)證人丙○○於警訊時證稱:「今天下午十六時五十分在我們公司突然有一名自稱喬揚公司 何董 率領五至六名看似不良分子的男子到公司門口,那名自稱喬揚公司何董一直踢門,當時我們公司大廳有五名員工,看見甲○○在一直踢門,原以為公司自動門故障,我們公司經理己○○就前往開門,甲○○等人進來後就大罵幹你娘等三字經,並質問經理為何要插手他們的標案,並說:我忍你們已經忍很久了,你們公司把我當作什麼」。然後一直重複罵幹你娘,再說:「我們從來不曾插手你們公司的案子,我打電話要你們回電,你們從來不回電,把我當作什麼,你們很屌是不是?」之後甲○○等人持自備磚塊及垃圾桶開始圍毆經理己○○及專員戊○○,致他們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甲○○等人圍毆經理己○○及專員戊○○之後,揚言說你們要請警察來或叫黑道兄弟都無所謂,我在這裡等你:::。整個過程,我一直都在旁邊,之後我害怕就躲到地下室打電話至公司管理處報告公司有員工被圍毆,請公司管理處處理,之後我就上樓回到現場,甲○○等人離去前再度出言恐嚇:「你們這樣沒關係!我還會再回來,你們給我小心點」,:::我和己○○及戊○○當然很想逃離現場,但因害怕遭遇不測,所以只能任由甲○○等人一直持續暴行。(為何甲○○等人會圍毆經理己○○及專員戊○○三次?)據我在旁目擊,甲○○等人一進公司就將己○○及戊○○逼到牆角並將他們圍住,並口出穢言「幹你娘」等語,辱罵己○○及戊○○,隨後即動手圍毆他們二人,一會,甲○○等人就停止動作,將己○○及戊○○圍住不讓他離開,然後還是口出穢言「幹你娘」等語,辱罵他們,隨後又動手圍毆他們二人,一會,甲○○等人又停止動作,然後還是口出穢言辱罵他們,然後將龔、鄭二人圍住不讓他們離開,並且又動手圍毆他們第三次,甲○○等人才離開。」等語;復於本院訊問時證稱:「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當天有看過,當天何帶二人進來,我坐在辦公桌,距離會議桌還有一個屏風,我有聽到他們被打及被駡三字經的聲音。(為何不報案﹖)因為當時有人在看著我們,我們不敢報案。(辦公室有何物被毀損﹖)他們打架過程有打到展示架,玻璃有破掉。(為何不敢報案﹖)他們看著我,我不敢報案。(提示三月三日警訊筆錄【告以要旨】,是否有聽到被告講要「叫警察或兄弟隨你」,「沒關係」「我還會再來」這些話﹖)我有聽到這些話,但是是誰講的不確定。(看過幾人進來﹖)三人。(看到誰動手打人﹖)乙○○。(看到誰講話﹖)甲○○。(何講些什麼話﹖)六字經、三字經重覆駡。」等語(參偵字第二六一六號偵查卷第三十一頁至三十二頁、三十三頁及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審理筆錄)。
(四)右開證人雖就被告甲○○當時偕同之人數、被恐嚇時有無打電話向外求援等部分,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陳述或有不一,然渠等於本院審理時距案發當時已隔年餘,就被告等恐嚇犯行等細節之記憶,已不甚清楚,而常人於處在受眾人言語及行為恐嚇之際所發生之事,時因心中恐懼及慌亂而有記憶模糊之情形,本院認證人己○○、戊○○及丙○○就被告於上開時、地恐嚇之基本事實,陳述均無二致,是尚無法因渠等所證述之細節部分,略有不符,即認為不得採為被告論罪之依據,而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故綜合上開證人之陳述以觀,本件關於被告甲○○踹門並為上開恐嚇言語之通知及被告乙○○下手實際動手毆打己○○及戊○○並砸毀賀超公司物品之行為,均會使在場之人心生畏懼,況被告乙○○自承僅係喬揚公司之司機,並非業務員,而被告甲○○自承不認識「阿全」,則被告甲○○若僅單純前往表達同業間勿惡性競爭之旨,何須偕同其司機即被告乙○○及不認識之「阿全」前往賀超公司,顯見被告等就恐嚇賀超公司員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此外,復有現場照片六張、錄影帶翻拍照片四張及診斷證明書二張(參上開偵查卷第三四頁至第四五頁)在卷足佐。
(六)綜上,被告甲○○及乙○○之犯行均堪以認定,自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等與綽號「阿全」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恐嚇危害於安全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就前開恐嚇罪中,雖有數個恐嚇之言語及動作,然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包含在彼等一個犯意之中,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甲○○出言對在場之賀超公司員工數人恐嚇,雖受害法益有數個,但其行為只有一個,應係想像競合犯。爰審酌被告等僅因商業競標事,竟生以言語及行為暴力,私至他人營業場所滋事,致告訴人等受傷之行為之動機、手段,實屬不該且不足取;被告甲○○犯後仍飾詞狡辯,難認其有何悔悟之意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乙、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率被告乙○○及綽號「阿全」之成年男子,暨二、三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總計四、五名,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路○○○號「賀超公司」,先以腳踹「賀超公司」之玻璃自動門,迨進入「賀超公司」後,復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由被告乙○○等人出手毆打「賀超公司」經理己○○,被告甲○○則在旁坐著翹腳、抽煙,繼續辱罵「三字經」,「賀超公司」之業務專員戊○○見狀欲上前攔阻,反遭一併圍毆,造成己○○受有頭部外傷、戊○○亦受有頭部外傷併全身多處挫傷之傷害,並導致「賀超公司」多處辦公設備毀損,致不堪使用,因認被告等此部分行為,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等所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甲○○及乙○○已與告訴人賀超公司、己○○及戊○○達成和解,業已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